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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道教協會制定全真派道士傳戒規定

(1989年9月16日中國道教協會四屆五次常務理事會修改通過,2005年6月24日中國道教協會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道教自身建設,繼承道教全真派傳戒儀軌,嚴持教義和規戒,具足正信,純正道風,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和中國道教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定。

全真派傳戒分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兩種

第二條全真派道士受戒具備的條件:

(1)皈依“道、經、師”三寶,有傳統的師承法派;

(2)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威儀整潔,身心健康;

(3)年齡須在20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出家住觀三年以上,蓄發、大領,能習誦《早晚功課經》,本人自願,經所在宮觀考察同意;

(4)必須持有身份證明和當地道教協會及所在宮觀的推薦證明信,由所在省級道教協會審核推薦。未成立道教協會的地區,可由所在宮觀推薦,報上級道教協會審核。

第三條全真派傳戒活動,由中國道教協會組織指導,傳戒宮觀承辦。

第四條宮觀舉辦傳戒活動,須徵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由該省級道教協會報中國道教協會核准後,報請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五條承辦傳戒的宮觀,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過政府登記的道教活動場所;

(2)組織健全,管理嚴謹,道風純正:

(3)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傳戒律師;

(4)有舉行傳戒科儀活動的能力;

(5)有傳戒活動所需的殿堂、齋堂、寮房等法務、生活設施;

(6)有頒發給受戒道士的法器和經典;

(7)有傳戒活動必需的資費。

第六條傳戒宮觀提名的戒壇證盟、監戒、保舉、演禮、糾儀、提科、登籙、引請八大師,須經中國道教協會確定後由傳戒宮觀禮聘。

第七條戒壇八大師應具備的條件:

(1)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2)已經領受三壇大戒;

(3)持戒精嚴,熟悉道教傳戒儀軌;

(4)通達典籍,能開導後學;

{5}出家入道十年、受戒三年以上。

第八條申請受戒的全真派道士,須填寫中國道教協會印製的申請表,依本規定第三條由中國道教協會審查合格後,方可入壇受戒,統稱戒子。

第九條全真派傳戒分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兩種。戒子親臨戒壇接受傳度,稱為受大戒;不臨壇的受戒道士,統稱受方便戒。

第十條常住宮觀多年而年老體弱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臨壇的全真派道士,可以受方便戒。

第十一條全真派道士受方便戒,依照本規定第三條要求,經中國道教協會核定,由戒壇按儀軌辦理。

第十二條傳戒以《初真戒》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為基礎。參照《中極戒》,《天仙戒》為備存戒條。

第十三條淨戒牒只作為全真派道士經過傳戒(包括大戒和方便戒)傳度的憑據,由中國道教協會製作,傳戒戒壇頒發。

第十四條宮觀傳戒按傳統程序進行,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十天。

第十五條戒子應向舉辦傳戒宮觀交納相應資費,資費標準由中國道教協會核定。

第十六條戒子放棄道教信仰或嚴重違規犯戒者,經省級道教協會核准,由當地道教協會收繳淨戒牒,並報中國道教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舉行傳戒活動、印發戒牒的道教組織和宮觀,其傳戒活動及所發戒牒均無效,並追究道教組織和宮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及國外全真派道士在內地宮觀求戒,除具備本規定要求的受戒人員條件外,還須攜帶有效證件以及其所在地有關道教團體、宮觀的介紹信,由中國道教協會審定,並報請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方可人壇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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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圓熹道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